本月起新规正式施行,2.6万家药店将迎来新变化
发布时间:
2023-10-24 10:16
来源:
制药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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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31日,省药监局制发《辽宁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进一步优化、完善服务举措和监管措施,为规范推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。该《办法》自2023年10月1日施行。
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《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年度数据(2022年)》(以下简称《统计数据》)显示,截至2022年12月31日,辽宁省的药店总数为26168家,连锁率为55.7%。其中,连锁企业为300家,连锁门店数量为14582家,单体药店有11586家,这也意味着辽宁省26168家迎来新的变化。
据悉,为促进辽宁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健康发展。《办法》明确了多项鼓励措施。一、简化许可办理程序。二、门店之间可以直接调拨药品。三、开展远程药学服务。四、完善委托储存配送要求。五、明确市场主体发生变化时的药品处置规定。
如《办法》鼓励连锁总部通过收购、兼并、重组等方式增加连锁门店,如经营地址、经营范围、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等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事项未发生变化,仅改变经营主体或者经营方式等项目的,可简化办理程序,免于许可现场检查。
根据《办法》,经连锁总部审核同意,在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,所属连锁门店之间可以直接调拨药品,直接调拨药品应建立专门调拨记录、药品追溯扫码记录,确保药品信息真实、完整、准确、可追溯。
《办法》还指出,单体药店或其他连锁门店作为连锁总部新增连锁门店继续经营的,其原有药品应当确定合法来源并盘点、登记在册,处于有效期内的合格药品,可以在本店继续销售,但不得调拨至其他门店。连锁门店变为单体药店继续经营的,其剩余药品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。
为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行为,《办法》还明确了多项严管措施。一、进一步明确统一质量管理要求。二、加强风险管理。三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。
业内表示,《办法》的出台,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多项优惠政策,对提高辽宁全省药品零售经营集约化、规模化水平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。同时,随着政策的落地实施,辽宁省2.6万多家药店也将迎来新的变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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